无偿借款被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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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一稽 罚[2022]11 号
案件名称 远安***商品砼有限公司-其他违法
处罚类别
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100000.00元,少列收入795552.51元,造成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23888.13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、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,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,考虑到你单位2021年已缴税费合计6199312.96元,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比例较小,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罚款金额为111944.07元。
处罚事由
多列支出、少列收入,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
2021年你单位为宜昌***水泥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,支付担保费用100000.00元。此项支出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支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十条第八款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下列支出不得扣除:......(八)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。”的规定,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.00元 。
2021年4月~12月,你单位通过预付账款方式,无偿为宜昌***水泥有限公司提供资金融通。同期,为提供相应资金,向金融机构贷款,支付利息795552.51元。你单位向宜昌***水泥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,应记收入795552.51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六条第(五)项“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,为收入总额。包括:......(五)利息收入;”之规定,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95552.51元。
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5552.51元,结合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情况,本次纳税调整后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223888.13元(895552.51×25%)。
上述违法事实,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:(一)相关涉案企业、人员身份证明;(二)相关明细账、会计凭证复印件;(三)相关贷款合同复印件;(四)相关企业银行电子单据复印件、情况说明;(五)相关涉税申报纳税资料复印件。
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
行政相对人名称 远安***商品砼有限公司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***203074A
居民身份证号 420523********431X
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***
处罚结果 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100000.00元,少列收入795552.51元,造成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223888.13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、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,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,考虑到你单位2021年已缴税费合计6199312.96元,少缴税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比例较小,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罚款金额为111944.07元。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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